2025年9月12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决定,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法采取“小切口”模式,聚焦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补齐“罐车运油”等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的监管短板。2024年,媒体曝光的“罐车运输食用植物油乱象”暴露出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环节存在监管漏洞,特别是缺乏准入监管,导致准入门槛偏低,对违法行为的处罚也偏轻,全国有1.6万多辆罐车从事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食品安全隐患大。针对这些问题,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规定:实行许可制度:对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实行许可。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从事重点液态食品散装运输,应当有符合保障食品安全要求的专用运输容器、作业人员和管理制度等,依法取得准运证。明确各方义务:发货方、收货方应当履行法定的查验、核验义务,承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运输容器显著位置喷涂食品专用标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运输容器并及时清洗,严禁装运食品以外的其他物质。同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记录、运输容器清洗凭证等单据。明确配套制度要求: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的具体管理规定由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重点液态食品目录由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规定严格法律责任: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要求进行重点液态食品散装运输,未取得准运证从事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相关单据,以及未履行相关查验、核验义务等违法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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