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检察”的模式在促进办案查漏洞及整改方面具有独特而积极的意义:
“人大+检察”模式的背景与内涵
背景
在法治建设进程中,强化对司法办案的监督,提升司法公正性和公信力是重要任务。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依法对“一府一委两院”进行监督;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承担着对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职责。二者的结合是整合监督资源、增强监督合力的必然要求。
内涵
人大监督的权威性
人大监督是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监督,具有最高的权威性。人大可以通过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询问和质询等方式对检察工作进行宏观监督,确保检察权的正确行使方向,推动检察机关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检察监督的专业性
检察机关在法律适用、证据审查、诉讼程序监督等方面具有专业优势。检察机关可以利用其专业能力深入审查案件,发现办案过程中的实体和程序漏洞,如刑事案件中的证据收集瑕疵、民事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错误等。
办案查漏洞方面的作用
拓宽监督渠道
人大层面
人大代表来自社会各界,他们能够反映不同群体对司法办案的看法和意见。人大可以通过组织代表视察、调研检察机关工作等活动,收集关于办案中可能存在问题的线索。例如,人大代表在走访社区时,了解到群众对某起刑事案件处理结果存在疑问,将此情况反馈给人大机关,人大机关再与检察机关沟通,促使检察机关重新审视该案件。
检察层面
检察机关内部有一套完善的案件管理和监督体系。通过案件受理、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各个环节的审查,运用信息化手段对案件进行流程监控和质量评查。如检察机关的案管部门在对案件进行流程监控时,发现某起案件超过法定办案期限未结,及时提醒办案部门查找原因并整改。
多元监督视角
人大的社会视角
人大监督注重从社会公平正义、人民群众利益保障等宏观和社会层面出发。人大在监督检察办案时,会考量案件处理结果是否符合社会公共利益、是否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例如,在一些涉及群体性纠纷的案件中,人大关注检察机关是否在办案中充分考虑了各方利益平衡,是否采取了有效的化解矛盾措施。
检察的法律视角
检察机关以法律规定为依据,从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角度严格审查案件。在刑事案件中,检察机关会审查定罪量刑是否符合刑法规定,侦查机关的取证程序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要求;在民事行政案件中,会审查法院的裁判是否符合民商法、行政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例如,检察机关在审查民事抗诉案件时,依据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细致审查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查找原审判决中的漏洞。
促整改方面的作用
增强整改动力
人大监督的外部压力
人大的监督意见具有法定性和严肃性。当人大指出检察机关办案中存在的问题并要求整改时,检察机关会高度重视。例如,人大通过专项执法检查发现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办案中存在线索发现不及时、调查取证不全面等问题,并向检察机关提出整改要求。检察机关为了回应人大监督,会迅速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部门和整改期限,积极推动问题的整改。
检察自身的内部要求
检察机关内部有严格的绩效考核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一旦发现办案漏洞,检察机关为了提升自身办案质量、维护司法公信力,会积极主动地进行整改。例如,检察机关在内部案件质量评查中发现部分不起诉案件存在证据分析不透彻的问题,内部的纪检监察部门和案管部门会督促办案部门进行整改,要求办案人员重新梳理证据,加强业务学习,提高办案能力。
完善整改措施
人大的宏观指导
人大可以从制度建设、政策导向等宏观方面为检察机关整改提供指导。比如,人大在审议检察机关关于刑事诉讼监督工作报告后,建议检察机关建立与公安机关、法院的信息共享和沟通协调长效机制,以解决刑事诉讼中监督信息不畅、监督滞后等问题。检察机关根据人大的建议,积极与相关部门协商,制定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方案,完善刑事诉讼监督的相关工作制度。
检察的具体执行
检察机关凭借自身的专业能力将整改措施具体落实到办案工作中。例如,在整改刑事证据收集问题时,检察机关会制定详细的证据审查指引,对办案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规范侦查机关的取证要求;在民事行政检察业务整改方面,检察机关会加强对新法律法规的学习研究,建立典型案例库,提高办案人员准确适用法律的能力,同时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协调,规范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等监督方式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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